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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水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 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依照政府相关法规和《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云南省供水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云南省供水行业自律公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积极推动供水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共同努力。

  第三条 云南省供水行业自律公约适用于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云南省供水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供水、优质服务,让政府放心、用户满意、职工开心。 

  第五条  倡导供水从业人员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公平、公开、公正服务。对外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水质、水价、 业务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倡导会员单位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缴费方式,方便用户。

  第六条 倡导行业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倡导供水职工 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升业务素质。 

  第七条 供水从业人员须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以水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刁难用户。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供水,保证水量足、水质优、水压稳。 

  第九条 设立 24 小时服务电话,积极、妥善处理用户咨询、投诉。 

  第十条 抢修视同抢险。会员单位应最大限度缩短抢修时间,及时通知用户,必要时采取送水措施,保障用户用水权益。 

  第十一条 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交通、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做到守信合规,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都应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坚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争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所涉事项中,若有与政府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以政府法规或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经 2017 年 8 月 4 日五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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