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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调整主城区供水价格
2025-01-07       单位:墨江县乡村开发公司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对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召开了听证会,经2024年11月26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2024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根据《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墨发改复〔2024〕68号)的文件要求,墨江县调整主城区供水价格。

一、实施范围

墨江县主城区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原自来水用户(即原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均属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实施对象。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常源供水公司切实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阶梯水价。

二、收费标准

(一)现行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60元/m³(含水资源费0.15元/m³,下同),第二阶梯水价3.90元/m³,第三阶梯水价7.80元/m³;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2.70元/m³;3.商业用水2.9元/m³;4.基建用水3.7元/m³;5.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元/m³。

(二)调整价格: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周期各类用水售水量结构占比,调整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不含原水费、污水费)。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用水价格2.95元/m³,第二阶梯用水价格4.5元/m³,第三阶梯用水价格9.15元/m³。具体对应水量基数详见《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3.15元/m³;3.非居民用水价格3.35元/m³;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85元/m³。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0.2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超定额(超计划)5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1.00元。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相应随其调整,原水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

(五)水资源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水15m³以内全免费。超过部分按2.6元/m³计收;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家庭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15m³以内按2.6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第一阶梯2.95元/m³计收;

(三)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或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³计收;

(四)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³计收;

(五)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价格3.15元/m³;

(六)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6人以上家庭),可通过建立完善的申报程序、审核批准的制度,核定每人每月用水基数为5m³(含5m³),超过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4.50元/m³计收。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执行后《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08〕43号)和《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16〕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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