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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县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各类用水分档
2024-02-21       单位:沧源县城乡供水公司    点击: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加快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以弥补污水处理成本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和政府定价类停车设施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沧发改价复〔2023〕108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各类用水分档。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县内及供水辐射周边村寨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排放)。

(二)收费标准(附表1和2): 居民生活用水:现行标准 0.85元/m³,调整标准为1元/m³,调整幅度为17.65%。

(三)非居民用水:现行标准1.2 元/m³,调整标准为1.4 元/m³,调整幅度为16.67%。

(四)特种用水:现行标准1.5元/m³,调整标准为1.6元/m³,调整幅度为6.67%。

二、健全和调整各类用水分档及定额区间

(一)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 78号)文件精神,对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进行调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维持基准水价和定额水量不变,水量分档由原四档改设三档:一档日均用水量定额30m³以内(含);二档超定额3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三档超定额 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

(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2] 70号)文件中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的目标要求,实现“五同”集中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三)随着城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2022年全县年平均居民用水量为26.16吨,阶梯水量级差按不低于1: 1.5: 3的比例调整安排。即:一级阶梯居民用水量为每月26m³(含),二级阶梯水量为每月超过26-40m³(含),三级阶梯为每月超过40m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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