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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调整县城城区供排水价格
2024-02-20 作者:杨娅    单位:镇沅县自来水公司    点击:

根据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镇沅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县城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标准的批复》(镇发改复字〔2023〕42号)精神,从2023年9月1日起,镇沅县城城区实行新的水价。

一、收费标准

(一)供水价格

1.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调价幅度10.71%;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16-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50元,调价幅度7.14%;第三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25立方米以上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8.40元(此次不作调整)。

2. 合表居民用水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30元,调价幅度10.00%。

3.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3.1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0元,调价幅度9.68%。

4.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6.00元(此次不作调整)。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具体优惠以户为单位,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后,对低保家庭用水量每户每月在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按每立方米2.50元的价格计费,每户超过15立方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干休所、敬老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全部用量按每立方米2.50元计费(此次不作调整)。供水管网内,学校公用水(不含教职工个人家庭用水)的全部用量按每立方米2.50元计费(此次不作调整)。

(二)污水处理费

1. 居民生活用水1.3元/m³。

2. 工商业用水(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1.5元/m³。

3. 特种行业用水1.6元/m³。

4. 养老机构暂不调整。仍按0.9元/m³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应急抢险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5. 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污水处理费征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即每立方米0.9元;对其补贴政策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沅县城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普发改价格〔2010〕198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县住建局、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顺利实施。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专门台帐,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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