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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2024-02-20       单位:西盟水务公司    点击:

 根据西盟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盟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的批复>》(西发改函[2024]23号)文件精神,对西盟县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标准、调整时间和其他事宜如下:

一、水价调整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0元;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是16-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10元;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以上用户,用水价格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7.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20元。

合表居民用水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用水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加收0.3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由3.00元/m³调整为4.00元/m³(含水资源费0.2元/m³);

3.特种行业用水由5.40元/m³(含水资源费0.2元/m³)调整为6.40元/m³(含水资源费0.2元/m³)。

二、执行时间

自公示期满30日后执行。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具体优惠以户为单位,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

1.对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生活用水全免费;

2.对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人员,生活用水每月每户5m³以内执行第一阶梯水价的半价收费,超出部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3.对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人员”,生活用水全部执行第一阶梯水价。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改革而降低;

4.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全部用量按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5.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执行经营用水一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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